申請條件:
(一)有符合規定的名稱;
(二)營業場所在公司住所以外;
(三)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;
(四)法律、行政法規、國務院決定所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,或者分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、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,還應當取得有關部門的批準。
法律依據: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》第四十六條、第四十七條、第四十九條及本實施辦法規定。
申請材料:
(一)變更名稱:
1、隸屬公司蓋章及法定代表人簽署的《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》(原件1份);
2、經辦人身份證明(復印件1份,驗原件);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,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(復印件1份,須加蓋本企業印章,并注明“與原件一致”);
3、因隸屬公司名稱變更而變更分公司名稱的,提交隸屬公司登記機關出具的隸屬公司名稱變更證明 (復印件1份,須加蓋公司公章,并注明“與原件一致”);
4、分公司營業執照正本(原件1份)和全部副本原件;
5、隸屬公司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》(復印件1份,須加蓋公司公章,并注明“與原件一致”)。
(二)變更負責人:
1、隸屬公司蓋章及法定代表人簽署的《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》(原件1份);
2、經辦人身份證明(復印件1份,驗原件);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,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(復印件1份,須加蓋本企業印章,并注明“與原件一致”);
3、分公司營業執照正本(原件1份)和全部副本原件;
4、隸屬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責人的任免職文件(原件1份);
5、分公司新任負責人身份證明(復印件1份,驗原件)。
(三)變更經營范圍:
1、隸屬公司蓋章及法定代表人簽署的《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》(原件1份);
2、經辦人身份證明(復印件1份,驗原件);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,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(復印件1份,須加蓋本企業印章,并注明“與原件一致”);
3、分公司營業執照正本(原件1份)和全部副本原件;
4、隸屬公司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》(復印件1份,須加蓋公司公章,并注明“與原件一致”); 5、法律、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規定需要前置審批的,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(原件各1份)。
(四)變更營業場所:
1、隸屬公司蓋章及法定代表人簽署的《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》(原件1份);
2、經辦人身份證明(復印件1份,驗原件);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,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(復印件1份,須加蓋本企業印章,并注明“與原件一致”);
3、新營業場所的使用證明(見說明2);
4、分公司營業執照正本(原件1份)和全部副本原件;
5、法律、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規定需要前置審批的,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(原件各1份)。
法律依據: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》第四十九條;本實施辦法規定。
說明:
1、 分公司同時有多項變更登記或備案事項的,只需填寫一份《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》,相同文件只需提交一份。
2、分公司營業場所為隸屬公司租賃的,提交經房屋租賃主管機關登記或備案的租賃合同(原件1份)及隸屬公司出具的提供給分公司使用的聲明(原件1份);營業場所為隸屬公司自有的,提交房屋產權證明(復印件1份,驗原件)及隸屬公司出具的使用聲明(原件1份);營業場所為隸屬公司股東自有的,提交該股東出具的使用聲明(原件1份)及房屋產權證明(復印件1份,驗原件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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